(2016)粤0604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与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980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大道28号一、二层。注册号440602000211336。法定代表人张孟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胜婷,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大道塘头村委会王文辉厂区(氧化车间)。注册号440602000179262。法定代表人朱芳蔚。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诉被告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田利彩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