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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星宇、尚宝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刘星宇,尚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刘星宇。被执行人:尚宝国。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刘星宇、尚宝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4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星宇、尚宝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星宇及其配偶苏利霞,被执行人尚宝国的银行存款1962465.31元。查封或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玉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