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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顺鑫房产中介所与岳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顺鑫房产中介所,岳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199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顺鑫房产中介所,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者汪淑珍,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涂江英,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岳峰,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顺鑫房产中介所与被告岳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顺鑫房产中介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于庭外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顺鑫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顺鑫房产中介所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洪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