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与罗其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罗其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7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地址:高州市曹江镇帅堂圩。负责人刘建权,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亮,该社专职信贷助理。委托代理人庄观柱,该社专职信贷。被告罗其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诉被告罗其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曹江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赖嘉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