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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965号原告陈某甲,男,2008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敖汉旗。原告陈某乙,女,2000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址同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小某,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浩、陈香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