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学民与被执行人付春丽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民,付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春丽,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民与被执行人付春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付春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学民人民币4,338.33.元。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