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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峰与被执行人孟庆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峰,孟庆辉,杨文峰,孟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峰,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隆昌花园,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孟庆辉,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三家子乡韩家屯,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扶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四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