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文辉与王卫琴、陈才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辉,王卫琴,陈才良,王卫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45号原告:林文辉。委托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琴。被告:陈才良。被告:王卫标。原告林文辉与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王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颖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攀峰,被告王卫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文辉起诉称: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1日,被告王卫琴向原告林文辉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据各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若逾期未清偿本息的,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承担;被告王卫标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王卫琴于2015年5月15日偿还了本息200000元(本金183667元、利息16333元),于2015年6月5日偿还了本息200000元(本金193116元、利息6884元),被告王卫标于2015年11月10日偿还了利息30000元(截止2015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33397元,利息3397元未付清),于2015年12月10日偿还了本息10000元(本金139元、利息9861元),于2015年12月13日偿还了本息20000元(本金19354元、利息646元),尚欠借款本金303724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卫琴、陈才良偿还借款303724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卫琴、陈才良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3、判令被告王卫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卫琴、陈才良未作答辩。被告王卫标答辩称:被告王卫琴偿还400000元后无力再继续偿还,原告与被告王卫标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由被告王卫标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300000元分十个月归还,每月偿还30000元。至于利息问题,双方讲到时候与王卫琴算。原告林文辉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三、借条、收据、转账回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卫琴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并由被告王卫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上述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四、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律师代理费12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王卫标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文辉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了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王卫标。被告王卫琴、陈才良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王卫标经质证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证据四表示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林文辉与被告王卫琴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息,并按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才良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卫标自愿为被告王卫琴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卫标提出其不应承担剩余借款利息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卫琴、陈才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文辉借款303724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二、被告王卫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被告王卫琴、陈才良、王卫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12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颖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