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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乌东格日布申请执行乌兰、恩克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东格日布,乌兰,恩克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010号申请执行人乌东格日布被执行人乌兰被执行人恩克达来本院在执行乌东格日布申请执行乌兰、恩克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