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吕勇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吕勇,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5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勇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LQ3**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