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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风芸与张宝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荣官屯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芸,张宝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荣官屯村委会,林恩霞,韩俊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孙风芸委托代理人王荣涛,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峰,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荣官屯村委会,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荣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宝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林恩霞,女,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韩俊娥,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生。原告孙风芸与被告张宝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荣官屯村委会、林恩霞、韩俊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孙风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风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风芸承担。审 判 长  孙良勇人民陪审员  李双龙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