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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辉、刘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刘涛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5刑初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辉,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涛,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绥化农垦���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刘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黑绥农检公诉刑附民诉(2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辉、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涛通过刘辉找嘉荫农场畜牧科的程继涛(已判刑)疏通关系,刘涛便在嘉荫农场十四队南山下找了一块地(经林业部门查证属林地),刘涛、刘辉和程继涛三人到现场进行查看。同年10月份,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刘涛雇用挖掘机将该地非法开垦,后被林业部门发现而未能进行种植。经鉴定,刘辉、刘涛等人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36553.62平方米(合计54.8304亩)。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辉向嘉荫农场畜牧科申请将嘉荫农场鹿场西侧9.243亩土地(经林业部门查证属林地)开垦用于种植苜蓿草,实际开垦的过程中刘辉擅自扩大开垦面积。经鉴定,刘辉非法扩耕占用林用地面积为5007.31平方米(合计7.511亩),因地里水多而没有进行种植。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刘辉、刘涛主动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嘉荫分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辉、刘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辉、刘涛二人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辉、刘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辉、刘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涛通过刘辉找黑龙江省嘉荫农场畜牧科的程继涛(已判刑)疏通关系(刘辉与程继涛是同学关系),想找块地种草,刘涛在黑龙江省嘉荫农场十四队南山下找了一块地后(经林业部门查证属林地),刘涛、刘辉和程继涛三人到现场进行查看。同年10月份,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刘涛雇用挖掘机将该地开垦完,后被林业部门发现,未能进行种植。经鉴定,刘辉、刘涛等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6553.62平方米(合计54.8304亩)。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辉向黑龙江省嘉荫农场畜牧科申请将嘉荫农场鹿场西侧9.243亩土地(经林业部门查证属林地)开垦,用于种植苜蓿草,在开垦的过程中刘辉擅自扩大开垦面积。经鉴定,刘辉扩耕的林地面积为5007.31平方米(合计7.511亩),因地里水多而没有进行种植。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刘辉、刘涛主动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嘉荫分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刘辉、刘涛已经赔偿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辉、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刘辉、刘涛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案件移交材料、调查情况说明等,证人魏���龙、刘宪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辉、刘涛的供述,黑龙江省龙威专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刘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辉、刘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辉、刘涛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 升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