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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0802民初2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龙,曹亚龙,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02民初256号原告马存龙。被告曹亚龙。被告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静宁县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省州,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存龙诉被告曹亚龙、被告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曹亚龙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清,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该笔人工费的欠款人为被告曹亚龙,与被告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存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马存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