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67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敏出庭支持公诉,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车行至中山市石岐区莲员西路A124021号路灯对开路段,与前方正常行驶的粤U×××××号小车发生追尾而肇事,后被公安人员查获。2016年1月27日,朱某到交警部门处理本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朱某赔偿对方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诗慧黄丹霞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