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冯自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52号罪犯冯自立,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泰靖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自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冯自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冯自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自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自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