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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泰安市共赢建材有限公司、李国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泰安市共赢建材有限公司,李国民,王小风,王安年,张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侯海龙,行长。被执行人:泰安市共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民。被执行人:王小风。被执行人:王安年。被执行人:张晓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共赢建材有限公司、李国民、王小风、王安年、张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2016)鲁09执78-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14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