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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敬顺诉李玉生提供劳务者受害怎人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顺,李玉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26号原告李敬顺,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顺诉被告李玉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顺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敬顺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来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