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张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芳,张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78号原告陈秀芳,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张兰,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城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芳诉被告张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秀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