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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张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芳,张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78号原告陈秀芳,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张兰,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城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芳诉被告张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秀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