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永超与刘德兴、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超,刘德兴,张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拟稿校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96-1号原告:吴永超。委托代理人:王丽萍,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兴。被告:张鑫,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路东,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超诉被告刘德兴、张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永超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德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超撤回对被告刘德兴的起诉。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