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爱永、韩胜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爱永,韩胜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郝爱永,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韩胜太,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办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