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交通路被害人梅某某家门口与其理论土地纠纷。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梅某某打了被告人刘某某一耳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胳膊夹着被害人梅某某脖子,致其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梅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梅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现场口头传唤,并随公安人员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梅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梅某某经济损失六万元。被害人梅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及司法所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遵纪守法,平时表现良好,愿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院记录、CT报告单、X线报告单、MR报告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魏某某、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顺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XX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书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