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德全与李西刚、王凤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全,李西刚,王凤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501号原告赵德全,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西刚,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王凤奇,男,成年,汉族,住冠县。原告赵德全诉被告李西刚、王凤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西刚驾驶的登记在王凤奇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西刚驾驶的登记在王凤奇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