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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宋敏、任卫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卫兴,宋敏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卫兴,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王璇,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文佳,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敏,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章国平,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卫兴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卫兴以与被上诉人宋敏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卫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卫兴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