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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费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占金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费4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占金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商初字第013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占金德(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占金德(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占金德(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占金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4的存款人民币39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岚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