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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利平与被告冯光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利平,冯光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73号原告万利平,女,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冯光谱,男,出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利平与被告冯光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利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利平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利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利平负担。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