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天宇与房长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天宇,房长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49号申请人邹天宇。被申请人房长蕊。申请人邹天宇与被申请人房长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天宇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9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