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新安与被执行人崔亚峰、高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安,崔亚峰,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00083号申请执行人梁新安,男。被执行人崔亚峰,男。被执行人高超,男。申请执行人梁新安与被执行人崔亚峰、高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新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亚峰、高超支付梁新安汽车修理等费用3617.68元,并负担诉讼费1000元,共计4617.68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梁新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本院执行给付申请人5092.32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高超外出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亚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崔亚峰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交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617.68元。该款申请人梁新安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刘孝利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