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桂成与林松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成,林松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547号之一原告:孙桂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杰,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松平,女,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孙桂成诉被告林松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550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林松平总额为550000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