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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27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齐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