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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如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张如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756号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潘玉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如奎,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如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