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00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胡某某,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