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00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胡某某,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