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牛永亮与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亮,唐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639号原告牛永亮,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林,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永亮诉被告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永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