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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常建治与王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治,王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19号原告常建治,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雷刚,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建治诉被告王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建治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建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建治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化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