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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德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22号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德胜,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唐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