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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书芝与张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芝,张建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58号原告陈书芝,女,汉族。被告张建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芝与被告张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陈书芝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