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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喜栋与徐生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生虎,张喜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生虎。委托代理人徐勤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栋。上诉人徐生虎因与被上诉人张喜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4日,徐生虎从张喜栋处借款110000元并给张喜栋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张喜栋现金人民币110000元(拾壹万元整)用于周转”,之后张喜栋多次索要该笔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徐生虎偿还110000元欠款。庭审中,张喜栋坚持诉讼请求,徐生虎则认为该笔借款为赌债,不应偿还,但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原审法院认为,徐生虎从张喜栋处借款110000元并给张喜栋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条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张喜栋在给徐生虎合理准备期限后随时可以要求徐生虎偿还该笔借款,关于徐生虎辩称该笔借款系赌债一节,因徐生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现张喜栋的诉请于法有据,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徐生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喜栋借款110000元。如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徐生虎承担。宣判后,徐生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虚假诉讼,徐生虎未收到该笔款项,原审法院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喜栋承担。被上诉人张喜栋答辩称,本案所涉借款是其出售出租车的款项,之所以给徐生虎借款开游戏厅,是因为徐生虎称其家是拆迁户肯定可以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生虎从张喜栋处借款并向张喜栋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喜栋向徐生虎主张欠款,徐生虎应当归还。徐生虎在原审称该笔借款是赌债,不应归还,二审中又称未实际借款,其患有××等,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徐生虎已预交),由上诉人徐生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候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虞嘉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