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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小春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春,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春。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桐乡。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小丰。申请执行人李小春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171.48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7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