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中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中原,万豪盛会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中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中原及其辩护人孙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凌晨,李继寅(在逃)等人在本市蚌山区红旗四路老骨头汤面馆内吃饭时,见到徐某在邻桌与他人吃饭,遂电话告知曾与徐某有恋爱关系的被告人赵中原,赵中原来到老骨头汤面馆内后反手扇徐某面部一巴掌,徐某上前撕扯赵中原,李继寅见状上前殴打徐某,赵中原、朱某(在逃)等人上前与李继寅一起用拳脚及啤酒瓶、板凳等物对丁某、周某、刘某、李某、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损伤。丁某后从旁边板面馆拿一把菜刀将朱某等人砍伤。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丁某、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中原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中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其与徐某有经济纠纷,不是无故殴打他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于构成什么罪其不清楚,其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构成寻衅滋事,由于被害人的伤情均未达到轻伤,故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凌晨,李继寅(在逃)等人在本市蚌山区红旗四路老骨头汤面馆内吃饭时,见到徐某在邻桌与他人吃饭,遂电话告知曾与徐某有恋爱关系的被告人赵中原,赵中原来到老骨头汤面馆内后在李继寅的唆使下反手扇徐湘面部一巴掌,徐某上前撕扯赵中原,李继寅见状上前殴打徐湘,朱某(在逃)等人上前与李继寅一起用拳脚及啤酒瓶、板凳等物对丁某、周某、刘某、李某、徐某等人进行殴打。在此期间,赵中原也拿啤酒瓶和板凳参与殴打。丁某被打后从旁边面馆拿一把菜刀将朱某等人砍伤。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丁某、李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1月7日零时53分,公安机关接报警称在蚌山区红旗四路老骨头汤面馆,朱某、赵中原、李继寅等人无故对丁某、周某、刘某、李某、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几人不同程度损伤。2、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被告人赵中原入所时身体状况。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中原系被公安机关抓获。4、个人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赵中原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5、通话清单证明:李继寅与赵中原通话情况。6、病案材料证明:李某、丁某、刘某的住院情况。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某、丁某、李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8、辨认笔录证明:赵中原辨认出朱某、李继寅是在本市蚌山区红旗四路老骨头汤面馆内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9、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0、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1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晚上10时30分许,其、刘某、周某、李某、徐某五人到和平奶浴旁的一个面馆吃饭时,旁边一个吃饭的男子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说:“我在这里看到徐某了,你们过来一下”。过了一会儿,陆陆续续又来了两个人,他们坐在一起吃饭,应该是互相认识的朋友,等了有一二十分钟左右,对方中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瘦男子上来骂了徐某一句,接着他用手抓徐某的头发,又用拳头和手掌往徐某的脸上打了三四下。李某站了起来想上去拉住那个男子,其也站起来想和对方说好话。对方中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用手将其拉了出去后一直用拳头打其的脸,打了几下后他看其没有还手就警告其别管闲事。过了几分钟,听到了面馆内摔啤酒瓶的声音,就一起跑了进去,其看到李某头上受伤了,流了很多血,说是被人用啤洒瓶砸伤的。其拉着她就往外面跑,对方几个男子一齐上来撵着其们打,其一时冲动就到面馆旁另一个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又冲进了面馆,用刀砍了对方两个男子,另外几个男子就拿啤酒瓶扔,有一个啤酒瓶砸到了其的眼眶处,接着其们打车走了。这边其和刘某动手了,对方都动手了。1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11月6日晚上,其和丁某、周某、李某、徐某五人在和平奶浴对面牛肉板面店内吃饭,听到另一桌有人讲徐某和他一个弟弟有仇,过一会他弟弟来了,抓着徐某头发就打,李某就拉住他们,他接着就拿了啤酒瓶砸了李某,其将李某往其身后拉,那桌人全部过来拿啤酒瓶砸其,直接将其打趴下,其中一个人讲让其爬着出去,其就朝外爬,爬一下用啤酒瓶砸一下,到门口其站起来看到丁某拿着刀在挥舞,看到地下躺一个人,还看到一个啤酒瓶飞过来砸到丁某的眼睛上。其伤在头部、龙龙伤在眼眶、李某伤在额头。对方有一个伤在额头,是其爬出来用啤酒瓶砸的。1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6日晚,其和丁某、周某、刘某、徐某在和平奶浴对面的老骨头面馆里面吃饭,正吃饭时旁边有一桌吃饭人打电话说:“你前对象徐某在这,你过来。”其把徐某叫出去问旁边桌坐的什么人,徐某说是她前对象的哥,叫“寅寅”。其和徐某就回到屋里继续吃饭,过了一会徐某前对象(赵中原)就来了,他一直站着,来到徐某后面犹豫没怎么敢动手,我听“寅寅”说:“你可信我让他们一个都走不掉。”赵中原听到后就反手打了徐某左脸一巴掌,徐某就站起来抓住赵中原衣领,“寅寅”就过来抓住徐某头发用膝盖磕徐某面部,其过去拉徐某,“寅寅”让其别问,不然连其一起打,其没松手,“寅寅”就打其一巴掌,丁某上来劝,“寅寅”让他别问蹲下去,“寅寅”拿板凳砸丁某,一名穿深色上衣男拽着丁某头发,拖到门外,“寅寅”拿啤酒瓶砸到其头上,刘某见其被打站起来,对方一穿绿色上衣男就过去拿酒瓶砸刘某,这时周某拿个啤酒瓶,“寅寅”说:“我数三声你放下。”三声没数完,“寅寅”就拿有酒的啤酒瓶砸到周某头上了,然后“寅寅”、绿上衣男和深色上衣男三人一起打刘某。丁某就跑到旁边面馆拿了把菜刀冲到老骨头面馆门口,对方吓得往后退,后来拿啤酒瓶、托盘砸丁某,后来丁某就拉着其们跑了。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7日0点30分左右,其和丁某、李某、徐某、刘某五人在和平奶浴对面一家饭店吃饭,从外面来了一个男子,和另一桌的人说了几句话,转身打了徐某一巴掌。徐某就朝他脸上泼了杯酒,“寅寅”就站起来拽着徐某的头发,用脚往她脸上踢。丁某劝对方不要打,眉间有痣的人让丁某别吱声。丁某就蹲下了,眉间有痣的人踢了丁某一脚,刘某要去拦那个眉间有痣的人,才站起来,就被对方那个年龄大的人用啤酒瓶砸到头上了,其看到刘某额头上流血了。其站起来了,“寅寅”一只手拿着啤酒瓶一只手指着其让其蹲下,“寅寅”就拿啤酒瓶往其头上砸,其赶紧用手护住,头才没被打破。其看到李某的额头已经烂了,其看到眉间有痣的人拿了一个白酒瓶要去砸刘某,而刘某在和“寅寅”以及年龄大的人对打。后来,其看到丁某手里拿把菜刀,要冲进去砍对方,但是对方2个人拿着啤酒瓶、盆往外扔,丁某冲不过去,就在门口拿刀挥舞着。其看到那个眉间有痣的人已经躺在地上了。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6日晚,其和丁某、周某、刘某、李某在吃饭时听到旁边桌子人打电话说:“赵中原我看到你前女友徐某了,你快点过来。”其认出他是赵中原的朋友“寅寅”,李某听到后就让其小心些,可能等会要打架。过一会又来了一个穿绿夹克男,他直接坐到“寅寅”旁边。又过了几分钟赵中原也来了,他绕其转了几圈,“寅寅”说:“你只管打,他们那边的人一个都走不掉。”赵中原就上来打其一耳光,其也撕扯他衣服,他又打其一耳光,“寅寅”站起来说:“你敢打我老弟。”就和他几个朋友一起上来打其脸和身上,李某想过来把其拉走,穿绿夹克男拿一啤酒瓶直接砸到李某头部,李某被砸跌倒在地。丁某和刘某站起来劝架,“寅寅”不理拿板凳砸丁某,他几个朋友也抄起啤酒瓶和凳子往丁某和刘某头上身上砸,刘某和“寅寅”拿啤酒瓶互殴,刘某头上被“寅寅”砸好几下,“寅寅”另外几个朋友追丁某打。后丁某从店内拿把菜刀砍了绿夹克男子后背一刀,“寅寅”他们几人拿啤酒瓶扔丁某,丁某拿刀往前方乱挥了一会,有人拿啤酒瓶扔到他的眼眶处,后其们几人就跑了。1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被对方拿刀砍伤。17、被告人赵中原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6号晚上寅哥(李继寅)打电话给其说看到其女朋友徐某和别人在一起吃饭,让其过去。其就赶到老骨头汤面馆。到饭店后其看到徐某坐在饭店中间的一张桌子和三个男一女一起吃饭,其就直接走到寅哥他们那桌旁边,当时那桌子有寅哥、大背(朱某)、友哥等人。寅哥让其过去扇徐某,其没敢上去,寅哥就用凶狠的口气说:“你给我过去扇她,没有事。”其看见徐某跟别的男人吃饭感到没面子就走到徐某旁边反手打了徐某左脸,徐某站起抓其面部,其面部被抓破了。寅哥站起来把其弄到旁边拽住徐某的头发用手扇她脸,还用膝盖顶徐某。和徐某在一起吃饭的穿牛仔裤的男子就站起帮徐某,寅哥说:“你们也不看看这是谁的地盘,都别动,你们要是再动就试试看。”那个穿牛仔裤的男子还想动,寅哥就拿啤酒瓶朝他头部砸了一下,对方一个戴项链男子拿啤酒瓶准备砸寅哥时,寅哥说:“你把啤酒瓶放下。”那男子没放下,寅哥直接朝他头上砸了一啤酒瓶并对他说:“你给我蹲下。”那男子就蹲下了。此时大背和穿牛仔裤的男子撕打,寅哥也去打。友哥与卷发男子打在一起,卷发男子被打倒在地后寅哥讲:“你给我爬出去。”卷发男子在地上爬了一段距离后跑出去了。寅哥、大背和友哥一起打穿牛仔裤的男子,其也拿啤酒瓶砸了他。寅哥、大背和友哥一起将他往外拖,在门口时大背自己滑倒了,这时,卷发男子拿了一把菜刀冲进来砍伤了寅哥和大背,其和友哥拿啤酒瓶和菜盆砸他,对方的人就跑了。其是寅哥老弟,寅哥让其打徐某,其不打就是不给他面子;寅哥喊其去是想给其出头。对方没跟其们发生口角,也没有什么矛盾。打对方是因为寅哥感觉其在他们的地盘被欺负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原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中原的行为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伤害,因被害人的伤情均未达到轻伤,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均证实赵中原、李继寅等人与被害人丁某、刘某、李某既不认识也无任何矛盾,李继寅唆使赵中原殴打徐某,对劝阻的丁某等人进行恐吓和殴打的行为就是出于蔑视法纪、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动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中原与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上述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中原作用相对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中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中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煜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胡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谷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