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796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李向举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闫志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