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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于茂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225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于茂新,退休工人。判决结果被告人于茂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九千元已缴纳四千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五千元抵顶罚金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于茂新醉酒后驾驶鲁U号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区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群超市东门前,因车辆驶入路左对行车道,与对行由南向北徐天秋驾驶的鲁B号轿车左侧相撞,致两车损坏,于茂新受轻微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茂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天秋无责任。经检验,案发时于茂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于茂新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茂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