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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乙、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梅。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国峰,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王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妍本案所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