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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491号原告赵某,公司职员。被告康某,无业。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以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