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491号原告赵某,公司职员。被告康某,无业。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以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