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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64号原告秦某某,男,194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大约4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冯莉莉人民陪审员  秦志杰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