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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水云诉兴平市公安局撤销户籍登记信息中“已婚”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云,兴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81行初10号原告刘水云,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奎,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公安局,住所地兴平。负责人许翔,代局长。刘水云诉兴平市公安局撤销户籍登记信息中“已婚”登记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刘水云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水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水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马得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滕朝侠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