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建军、董永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董永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董永仕,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董永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董永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4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故本院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