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分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卢和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公司、晏晚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和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公司,晏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卢和娣。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根林。被执行人晏晚生。本院在执行卢和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公司、晏晚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晏晚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