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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洪国与李朗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国,李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45号申请人李洪国,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李朗明,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李洪国以与被申请人李朗明存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朗明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绥棱县XXXX号楼南X号车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洪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李朗明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绥棱县XXXX号楼南X号车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