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财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庭武、许彩虹、马阿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庭武,许彩虹,马阿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字第64号原告: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定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民,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炳树,总经理。被告:陶庭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许彩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马阿苗,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庭武、许彩虹、马阿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22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庭武、许彩虹、马阿苗的财产在人民币22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