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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端阳与李泳柏、李峰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端阳,李泳柏,李峰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515号原告李端阳,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泳柏,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峰枫,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阳与被告李泳柏、李峰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端阳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明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