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文远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文化北路(都汇城D1区3A楼)。法定代表人XX川,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文远,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李再君,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远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坚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人民陪审员 黄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